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量刑标准
量 刑 标 准 |
第1款、第2款之后果严重: 1、造成10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 2、对20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 3、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 4、造成100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1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1小时以上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
第3款之后果严重: 1、制作、提供、传输第五条第1项规定的程序,导致该程序通过网络、存储介质、文件等媒介传播的; 2、造成20台以上计算机系统被植入第五条第2、3项规定的程序的; 3、提供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10人次以上的; 4、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
第1款、第2款之后果特别严重: 1、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1项至第3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 2、造成为500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5万元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1小时以上的; 3、破坏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能源等领域提供公共服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
| 第3款之后果特别严重: 1、制作、提供、传输第五条第1项规定的程序,导致该程序通过网络、存储介质、文件等媒介传播,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2项至第4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 3、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 |||
共犯处罚规定 | 情节严重或者后果严重 | 1、为其提供用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程序、工具,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提供10人次以上; 2、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交易服务、广告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支持等帮助,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3、通过委托推广软件、投放广告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5000元以上的。 | 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后果特别严重 | 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 |
法律依据 | 1、《刑法》286条; 2、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1】19号)
附《解释》第五条: 1、能够通过网络、存储介质、文件等媒介,将自身的部分、全部或者变种进行复制、传播,并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 2、能够在预先设定条件下自动触发,并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 3、其他专门设计用于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