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如何区分?
【导读】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向来是刑事辩护的高难度领域,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如何区分?以卖盗版书为例,在不同的具体情况下,是应当定侵犯著作权罪,还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刑法规定】
侵犯著作权罪: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是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的,是销售侵权复制品的犯罪行为。
【问题来源】
在侵犯著作权罪中,"复制发行"中的"发行"与"销售"存在重合。
"发行":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销售"这个词很好理解,就不专门解释了。
所以,通过正常的法律解释方法和技巧,是不可能将发行和销售完全划清界限的。
【问题解决】
一、既印刷、又出售自己印刷的盗版书的,定侵犯著作权罪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审判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编制的《刑事审判参考》刊登的679号凌永超侵犯著作权案、680号张顺等人侵犯著作权案,均将被告人销售盗版光碟、盗版书籍的行为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
二、既印刷、又出售从他人处购进的盗版书的,定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数罪并罚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典型案例之二:刘某等侵犯著作权、尹某某等销售侵权复制品案中,郭某乙既销售从他人处收购的侵权复制品,又自行委托他人印刷盗版书籍,属于二行为触犯二罪名,最终,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郭某乙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三、不印刷,只出售的从他人处批发的盗版书的,只定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十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等许可,既复制又发行或者复制后尚待发行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若该条文成功通过,则单纯销售行为不能认定为217条侵犯著作权罪中规定的复制发行,只能认定为218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参考案例:《刑事审判参考》680号举例的《十七大报告》中,对于销售著作权属不明确的侵权复制品,按照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认定。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典型案例之二:刘某等侵犯著作权、尹某某等销售侵权复制品案中,尹某某等9人对外销售购进的盗版书籍,只定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问题本质】
实际上,上述分析只是列举了各种3种典型情况对应的定罪,要灵活掌握不同具体行为下如何定罪,还需要区分刑法217条和218条的本质区别,尽管该两条文都属于同一节,都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罪],但217条侵犯著作权罪更偏向于保护犯罪的源头,即侵权的开始,而218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更倾向于处罚侵权的延续,即侵犯著作权完成后的下游销售行为。
所以,究其本质,区分该两种罪名,只需要记住一句话:只要污染源头的,无论有没有扩散自己制造的污染,都可以定侵犯著作权罪,没有污染源头的,只能定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既污染源头,又扩散别处污染的,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