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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药罪单位犯罪判决书(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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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销售假药罪是否存在单位犯罪,实务中可能需要一些判例支持,作为单位犯罪辩护的材料,在此提供,以便大家查阅、下载。判决书下载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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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决概要

温州繁茂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林陈斌、陈荣乾等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由: 刑事>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

案 号:(2017)浙0326刑初677号

审理法官: 游乐群 蔡宗泽 裴伦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18.03.14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审理程序: 简易程序

代理律师/律所:胡焕,浙江震瓯(文成)律师事务所;陈峰,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叶连友,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周小园,北京市中誉威圣律师事务所;

相关企业:温州繁茂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刑罚:被告单位温州繁茂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犯销售假药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林陈斌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被告人陈荣乾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丁旺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指控罪名: 生产、销售假药罪

判定罪名: 生产、销售假药罪

二、判决内容

温州繁茂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林陈斌、陈荣乾等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浙0326刑初677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一)当事人信息

被告单位温州繁茂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MA2850X21X,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兴鳌东路国帆公寓H幢一层104号。
法定代表人林陈斌,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陈光登。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2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小园,北京市中誉威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荣乾。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2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18年3月1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因患严重疾病被监视居住。
辩护人叶连友,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胡焕,浙江震瓯(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丁旺。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1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18年3月1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峰,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理经过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刑诉[2017]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温州繁茂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林陈斌、陈荣乾、丁旺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陈光登,被告人林陈斌、陈荣乾、丁旺,辩护人周小园、叶连友、胡焕、陈峰到庭参加诉讼。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1月24日以需补充侦查为由,向本院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同年12月22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以来,被告人林陈斌、陈荣乾创立温州繁茂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雇佣林某、雷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平阳县鳌江镇”国某”公寓H幢102-104内,从被告人丁旺处购得”龙角散”300盒、”hisamitSU”(萨隆巴斯)28盒,从他人处购得”MUHI”(面包超人)、”beauteye”(玫瑰眼药水)、”洗眼药”(小林洗眼药)、”muhi液体”(无比滴)、”龙角散”、”hisamitSU”、”emollient”(去角质软化毛囊膏)等药物,通过微信推广并快递送货的方式进行销售。2016年6月28日,公安民警现场查获”MUHI”261盒,”beauteye”323盒,”洗眼药”269盒,”龙角散”340盒,”MUHI”液体110盒,”hisamitStl”37和”em011ient”20盒。经鉴定,涉案药品均应当按假药论处。
另查明,被告人陈荣乾归案后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现。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单位温州繁茂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丁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陈光登,被告人林陈斌、陈荣乾、丁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以前供述,药品判定意见书,搜查笔录,手机10部,电脑主机9台,账本9本,快递单11本,扣押清单,公司档案,交易记录,翻译材料,立功材料,罚没款收据,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温州繁茂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丁旺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被告人林陈斌、陈荣乾系对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林陈斌、陈荣乾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被告单位销售假药的犯罪事实,及其作为单位主管人员的犯罪行为,其中被告人陈荣乾归案后有立功表现,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陈光登对于单位犯罪事实亦予以供认,且被告单位已退出违法所得,本院对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林陈斌、陈荣乾均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林陈斌适用缓刑,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被告人丁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出违法所得,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各辩护人据此要求对其所辩护的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对辩护人叶连友同时要求对被告人陈荣乾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涉案药品及被告单位、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及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四)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温州繁茂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犯销售假药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二、被告人林陈斌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陈荣乾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丁旺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4日起至2018年5月5日止。)
五、禁止被告人林陈斌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六、涉案药品及被告单位、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13000元及犯罪工具手机、电脑等物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 判 长  游乐群
人民陪审员  蔡宗泽
人民陪审员  裴 伦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代书 记员  魏臣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