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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类案件的罚金依据-犯罪所得的界定[1分钟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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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提出这个问题?-卖淫类案件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十三条 犯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应当依法判处犯罪所得二倍以上的罚金。共同犯罪的,对各共同犯罪人合计判处的罚金应当在犯罪所得的二倍以上。对犯组织、强迫卖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没收财产。

卖淫类案件中,犯罪所得是指什么?

参照杭州市中院-载人民司法案例(2019)浙01刑终423号-组织卖淫、协办助组织卖淫犯罪中非法获利、犯罪所得的界分

犯罪所得是指扣除卖淫人员分成后,行为人实际获得的嫖资。

卖淫类案件中,非法获利是指什么?

参照杭州市中院-载人民司法案例(2019)浙01刑终423号-组织卖淫、协办助组织卖淫犯罪中非法获利、犯罪所得的界分

非法获利指全部嫖资。

参照资料:

包德华等组织卖淫案——组织卖淫、协办助组织卖淫犯罪中非法获利、犯罪所得的界分(FBM-CLI.C.99845146).doc

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犯罪所得与非法获利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