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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罪刑附民实务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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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简单总结了强制猥亵罪刑附民的实务判决,列举了实务中三种判决类型,分别为:1.精神与财产损失都不支持;2.例外地支持了精神损失;3.意料之内地支持了财产损失,并给出了相应的法律依据。

案例1【精神与财产损失都不支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摘录)(2021)京02刑终611号
https://mp.weixin.qq.com/s/bSaSDmVqWplpKLudJIsD7w

结果:
精神损失: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范围
财产损失:需提出相关证据,如治疗病情的证据

案例2【例外地支持了精神损失】: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审理强制猥亵未成年案件一审判决(没案号,来自于公众号文章)
https://mp.weixin.qq.com/s/qxdxEqFmodOuEqWEc8d-lw

结果
精神损失:支持
亮点:认为刑诉法175条第二款“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中一般二字为支持给予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敞开了一扇大门

案例3【意料之内地支持了财产损失】:李某强制猥亵、侮辱一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20)陕08刑终212号
判决书下载链接

结果
财产损失:支持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受到伤害所应得到的赔偿款为医疗费2428.36元、误工费1584元、护理费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营养费160元,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5372.36元,扣除已付的1000元,下剩4372.36元由被告人李永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精神损失:不支持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101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解释175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刑事诉讼法》解释192条: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