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铁案案件行为结构分析
近日,李铁案牵扯出大批行贿受贿人员。其中,李铁找到球员黎斐,给予其600万元贿赂款,要求其打点队内多名关键成员,事后,虽然黎斐并未将该贿赂款用于打点其他球员,但由于球队的真实实力差距,黎斐所在球队自然而然地输掉了这场比赛。在该案件中,黎斐构成什么罪名?
一、案件行为结构分析
本案中,各方行为结构不难分析,主要结构如下: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可能性分析
(一)法律规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构成要件符合性分析
非公受贿的构成主要有以下几个条件:(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2)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为他人谋取利益;(4)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 这四个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但是否为他人谋取到利益以及该利益是否正当,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具体落实到本案中,黎斐作为球队队员,利用其作为对手球队队员的职务便利,已经答应李铁打点多名球员,且收受了李铁的贿赂款,完全符合非公受贿的构成要件。
(三)黎斐也没有为李铁谋取非法利益,为什么会构成呢?
事实上,无论是受贿罪、还是非公受贿,都不要求受贿者具体实施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根据目前通说,”为他人谋取利益”仍然是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只是其内容要做广义利益,除了实际实施、实现“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之外,”承诺“即口头答应”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也包括在内。
三、诈骗罪可能性分析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构成要件符合性分析
按照诈骗罪的基本构造,诈骗行为首先表现为欺骗行为。关于欺骗行为,表现为向受骗者表示虚假的事项,或者说向受骗人传递不真实的咨询,且此种欺骗,必须是使他人产生与客观真实不相符的概念的行为,在此基础上,只要欺骗行为与受骗者的财产处分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如果没有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受骗者便不会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就可以构成诈骗罪。
在本案中,李铁给予黎斐600万元,要求其打点“多名”球员,假若黎斐事先就已经做好了私吞的准备,并接受了李铁打点多名球员的要求,是符合诈骗罪构成的。
(三)不是达到李铁的假赛目的吗,为何还是诈骗?
肯定会有朋友问到,黎斐满足了李铁的目的,黎斐所在球队不是输掉了吗?
实际上,这种观点是有合理性的,但是作者认为此种观点不可取。判断行为是否构成某一罪名,主要且唯一的判断依据,应当是构成要件符合性,倘若黎斐事先就已经做好了私吞的准备,无论其后续是通过自己摆烂、抑或其他方式实现了最终目的,并不影响其行为之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符合性,至于李铁的最终目的是否满足,并不属于犯罪阻却事由,毕竟,李铁的要求是:”打点多名球员“。
探究受害者真实意思并无不妥,但在判断构成要件符合性时,若采意思主义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进行解释,基于一般人理性所能理解范围内,明显超出言词所能包含之语义时,则不应当采取此种解释方法。
(三)若定性为诈骗罪,是否要归还诈骗款?
答案是无需归还,收缴国库,此处需要为大家解释不法原因给付理论。所谓“不法原因给付”,是指基于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的原因而为之给付,对于骗取对方欠缺返还请求权之财物的行为,当然,此处会存在法秩序统一性的冲突,即民法都不保护的财产,为什么刑法要保护呢?对于该问题,我国司法实务上既有肯定诈骗罪的判决,也有否定诈骗罪的判决,但如果实际按照诈骗罪判了,这个钱肯定是不会归还受害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