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分享网站的刑事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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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分享网站往往搬运内容较多,其中既包括音频、视频、也包括文本、甚至计算机软件,此类行为在明显侵犯知识产权的基础上,如果被害人控告或公安主动侦查的,还会涉及刑事法律风险,本文就资源分享网站的刑事法律风险为大家详细梳理。

一、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实施的以下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危害行为:

  1.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2.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4. 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5.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6.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二、量刑标准

数额量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4 19号,20041222)规定,具体量刑标准如下

  1. 三年以下
    1. 违法所得数额大于3万
    2. 非法经营数额大于5万
  2. 三到十年
    1. 违法所得数额大于15万
    2. 非法经营数额大于25万
数量量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7 6号,20070405),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05 12号20051018)规定

  1. 三年以下
    1.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集在 五百张(份) 以上的。
    2. 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次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
    3. 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
    4. 数额或数量虽未达到以上标准,但其中两项达到标准的1/2的,或者数额量刑达到1/2且数量量刑标准其中一项达到1/2的
  2. 三到十年
    1.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在两千五百张(份)以上的。

三、重点解析

公益分享是否会涉嫌犯罪?

很多学过一些刑法的朋友可能认为,根据行为与目的同时存在原则,只要搬运时没有营利目的,不就不构成犯罪了?
实际上,这个答辩是没有说服力的,该问题需要考虑如何认定以营利为目的,在实际情况中,一方面公益分享并不影响侵犯知识产权的认定,只会影响是否构成犯罪的认定,另一方面,真正的公益几乎没有,大部分公益分享不过是利用网站广告、提升权重、打包出售等方式间接获利,行为人是为了获取远期利益,而非即期利益的,即便暂时亏本,也不影响“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仍然可以按照侵犯著作权罪进行处罚。

违法所得数额与非法经营数额如何认定?

首先,违法所得数额的理解需要注意,一般而言仅指经营收入(不扣除成本),并非纯利润。
其次,关于非法经营数额的理解,非法经营数额与大家日常理解的经营收入也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26条规定,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资源网站内容混乱的,如何认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20 10号,20200914)第二条规定:
在涉案作品、录音制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有证据证明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且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录音制作者许可的相关证据材料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217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未经录音制作者许可。

四、有效辩护理由

《著作权法》第50条-侵权豁免。

下列情形可以避开技术措施,但不得向他人提供避开技术措施的技术、装置或者部件,不得侵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而该作品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取;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而该作品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取;

(三)国家机关依照行政、监察、司法程序执行公务;

(四)对计算机及其系统或者网络的==安全性能进行测试==;

(五)进行加密研究或者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研究==。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权利人放弃权利,如软著作者采用MIT开源协议等。
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或录音制品的有关权利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权利保护期限已满,如迪士尼初代米老鼠形象。

五、风险预防措施

写在量刑标准里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