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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戳穿口供中的谎言与谬误——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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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份口供的审查要点,就有一份口供拿过来,我们怎么审查?

一、合法性

(一)讯问地点违法

第一个,讯问地点违法,这个讯问也可以包括询问,就是说做笔录的这个地点违法。比如说,证人,你拉到一个看守所去做,那显然是违法的。还有这个常见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对它的适用条件有严格的限制。我曾经办理一起集资诈骗案,因为集资诈骗,你没有任何理由把他用一个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而且是在当地的。他在当地是有房子的,有住所的。这种情况下,把它搞成一个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肯定是违法的。我们就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形成的笔录作为非法证据申请排除。检察机关,开庭的时候也当庭同意,检察机关就同意以后就自动排除了,这是一个。

(二)变相刑讯逼供

第二个,变相刑讯逼供。现在我们刑讯逼供,你说直接用手去打,其实是不多的,很少说真的是用手去打,用脚去踹,用什么暴力相向就很少。但是他有很多变相的方式,实际上他的后果比打一巴掌踹一脚更严重的。你比如说在有些地方出现一个坐姿训练,让你长期坐着不动,那也是很麻烦的。你比如说有些地方有疲劳审讯,不让你睡觉,你可能12个小时不让你睡觉的,24小时不让你睡觉你就吃不消了。还有一些威胁的,拿家属来威胁的,这是第二个。

(三)骗供诱供

第三个,骗供诱供。这个可能是司法实践最常见的,举个例子,一起诈骗案,这个诈骗案定罪的关键是主观上是否明知。当事人始终跟我讲,他确实是不明知,因为他是一个公司员工。但是,公安机关当时把他抓了以后,因为他在车上,公安机关就让他下车,然后把他后备箱检查车辆进行检查的时候,发现他后备箱有他那个结婚的请柬。就我的当事人,他马上要结婚了,请柬都发出去了,很快要举行婚礼。在公安机关就给他讲了,你尽快讲,这没多大事,讲完了你还能如期举行婚礼,你要不讲跟我们过不去,你走不了,你婚你也结不了。好吧,那我们当事人就信以为真了。那公安说你讲了就可以出去,就可以走了,就过关了,没多大事,讲了自己主观明知了以后,就再也出不来了,婚也肯定也结不了了。这种骗供诱供是很多的,这是合法性。

二、真实性

就是我们审查一份口供它的真实性的时候,是要要借助很多的这个思维训练的,要借助很多的这种经验总结的。

(一)口供是否真实

第一个,口供是否真实。最简单粗暴的方式就是向当事人核实,阅完卷了以后,肯定要去会见一下。当时就他的口供,他讲的东西跟他核实真实情况是不是这样。这是判断他真实性的一个很简单粗暴的方法。你比如说我在办理这个行受贿类案件的时候,受贿案件基本上是靠口供的行贿人和受贿人两个人的口供,这个口供的真实性你不找他本人核实,很多时候你是根本没办法发现的,没办法鉴别的。这个是我们经常会除了要去看守所会见以外,我们还有的时候联系这个行贿人对他做这个调查笔录。

(二)口供的变化趋势

第二个,口供的变化趋势。比如说在一个案子当中,一个当事人做了10份笔录,前三份不承认,中间5份承认,后面两份不承认。那就有承认有不承认,中间有一段时间是承认的。你就要分析这一段时间的承认理由是什么,前期为什么不承认,后期为什么不承认,中间为什么会承认?你要把他的这个口供的变化趋势把它找到。

你曾经有一个我代理了一个申诉案件,几十年以前的案子了,当事人前面的口供全部是零口供不承认说他这个投毒杀人,他都没有做这个事。这个案子是个冤假错案,我可以给大家负责任告诉大家,前期一直不承认,结果后期突然承认了。为什么?公安把他提出看守所,放在一个什么基地里面,不在看守所进行讯问,跑到一个基地关了,关了一个月,在这一个基地里面他都承认了。结果把这个基地提到看守所以后,他又不承认了。

这种通过这种口供的变化趋势,我们可以判断,因为他所有的承认笔录都是不是在看守所形成的,都不是正常形成的,都是在这个看守所以外的一种特殊的环境中形成的。而这种环境中,当事人声称自己遭遇了残酷的刑讯逼供,所以我们对口供的变化趋势要做一个分析。

(三)跟案件有利益关系

第三个,跟案件有利益关系。就我刚才举的这个聚众斗殴的例子。如果是当事人的亲戚朋友,或者跟当事人有有一致的利益一致的利益所在,那么他的这个对当事人有利的口供,他证明力就没有那么高。还有你说被害人他报案的时候一般会喜欢夸大其词,他可能把不是当事人做的事,可能就都要栽在当事人头上,这种有利害关系的讲的话,他不一定都不代表都一定是真的。

(四)有无准确的认知和表达能力

第四个,有没有准确的认知和表达能力,这个很关键。比如说曾经一个案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最后是开完庭了以后检察院撤案,撤完案了以后做的不起诉。因为这个案子当中仅有的几份有罪供述是当事人在醉酒状态下做出的。他没有准确的认知和表达能力。

(五)要跟其他证据进行比对

第五个,要跟其他证据进行比对。这个就很简单了,你的口供如果是跟这个客观证据对不上,矛盾,那显然是假的。我就办理过一个案子,我在其他的这个课堂上也讲过。

当时你讲某一年某一天他受贿,受到一个行贿人给他送的现金,送多少钱,言之凿凿在他小区门口给他的。结果,我们通过调查取证发现,那一年那个行贿人人就不在国内,老早就出国了,人在加拿大。所以我在看你的时候,我说这是超时空的行贿。那一开始原来加拿大的人,他怎么能跑到你的这个小区门口来给你送现金呢?那这种口供,这是不真实的,因为跟其他证据矛盾,特别是跟客观证据矛盾。

(六)审查是否是传闻证据

第六个,要审查是否是传闻证据。我前面说的听别人说的不算数,要把说的那个人找到。

(七)审查是否是推断性、评论性的证据

第七个,是否是推断性、评论性的证据。这一点,其实最高法关于适用诉讼法解释当中是明文规定的。推断性的、评论性的意见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但是我们司法实践中大量的口供都是推断性、评论性的,但是都是被法院采信的。

这个时候首先你律师要能够识别,因为我们法律人讲话是很严谨的。你比如说我说他知道这是一个客观表述,他应该知道这是一种推断。那很多时候可能有经验的公安机关说,当事人说他应该知道时候记录的时候就把应该两个字删掉了。就是他知道你在庭审的时候,你必须问清楚你到底是推测的还是确定的。

(八)是否符合经验法则、逻辑法则和自然法则

第八个,是否符合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然法则。你比如说一个人讲,某一天晚上乘着月色月亮借月亮去行凶杀人。结果把那天天气预报,把当天的调出来一看,那天晚上是暴雨,根本没有月光。他违反了自然法则,所以这个口供肯定是不真实的。